山政办〔2025〕2号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 知
石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3日
山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园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 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通过媒体、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山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委会办公室按照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布响应文件做好相应响应措施。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区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区直单位及各镇(街道)、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区环委会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山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城分局、区交警大队等。
2.2 各镇(街道)、园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具体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应当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协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市级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由市级部门启动我市相应级别预警。我区立即响应,严格按照要求启动响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由市级部门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我区接到通知后立即响应,严格按照要求启动响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我区接到市级预警信息后,及时下达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我区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2)应当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应当在应急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原则上不对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我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水泥、烧结类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镇(街道)、园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和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和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区商务和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区商务和工信局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国网鹤壁供电公司山城供电中心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由各地制定相应政策),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负责加强城区内施工扬尘监督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城分局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移动源管控方案措施执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区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区城市管理局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山城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移动源管控方案措施执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区教育体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移动源管控方案措施执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必要时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区级响应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区环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接收市下达的预警文件,并向各镇(街道)、园区、区直有关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工信局、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城分局、区交警大队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我区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我区采取更加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情况。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媒体、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 信息报告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当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下达的解除指令终止。
5 总结评估
各镇(街道)、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6 应急保障
6.1 预警保障
区环委会应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6.2 资金保障
区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 沟通保障
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 其他保障
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监督问责
区环委会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区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
1.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 区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好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各项工作安排。
3.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工作。
4. 区科技局、商务和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
7.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公路交通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管控工作。
8. 区水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工作。
9.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
10.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1. 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12. 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工作。
13. 市公安局山城分局依据部门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14. 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响应并下达到位;重污染天气期间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5. 市市场监管局山城分局负责加强散煤燃烧清零和管控工作,加大对煤炭和油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1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城分局做好非煤矿山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管控工作。
17. 区交警大队负责按照我市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依法查处禁限行违法行为。
18. 国网鹤壁供电公司山城供电中心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区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