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410603742502819Y/2025-91058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发文机关: 山城区人民政府

陈某荣申请撤销山政信联会议纪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16:20来源:山城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山政复不受〔2024〕003号

申请人:陈某荣,男,19xx年xx月x日生        

住所:鹤壁市山城区汤河桥街道办事处陈家湾社区   

邮政编码:458000    电话:1366392xxxx       

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工农关系办公室

住所:山城区红旗街中段,主任:郭某华

被申请人:鹤壁市鹿楼乡人民政府

住所:山城区长风路南段,负责人:郑某军

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

住所:山城区建设街27号,局长:原某琴

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信访局

住所: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局长:窦某斌                                  

申请人认为四被申请人制造虚假内容的“山政信联(2016)21号关于周某菊反映化工厂拆迁补偿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述“山政信联(2016)21号关于周某菊反映化工厂拆迁补偿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属于信访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中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也未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会议纪要的形成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