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2026〕2号山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各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石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各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鹤政〔2025〕9号)相关规定,现制定《山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各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如下:
一、收回的行政执法职权
自2026年4月1日起,全面终止执行赋予镇的49项行政处罚权限,上述行政处罚权收回后,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收回的行政处罚职权,2026年4月1日尚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镇继续办理并结案。
二、调整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
自2026年4月1日起,向镇下放以下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附件3);向各街道下放以下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附件3),其中宝山街道办事处参照行使赋予镇的行政处罚目录:
各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下放的行政处罚职权,2026年4月1日尚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执法单位继续办理并结案。
三、工作要求
1. 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工作督导力度;区司法局要强化执法监督效能,定期组织执法质量评查和岗位练兵;区委编办要适时更新赋权事项与履职清单的匹配性调整。
2. 原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做好执法事项过渡衔接,通过联合执法、案例指导、专项培训、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化业务支撑,制定标准化执法操作指南,建立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确保执法质量。
3. 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确保人员、装备、经费、场地同步到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稳定性,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均在法定权限和程序框架内规范实施。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镇(街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山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山城区赋予镇的行政处罚权目录
2. 山城区赋予各街道行政处罚权目录
3. 山城区赋予各镇(街道)消防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
山政〔2026〕2号山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各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docx
2026年3月31日